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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领域主要信访事项通过法定途径处理清单
信息来源: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发布日期: 2017-07-14 阅读 次
一、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
申诉求决,是指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,向国家机关、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申诉,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。
(一)旅游消费投诉
1、具体投诉请求
旅游者因旅游消费质量等问题或由此引起的人身、财产等伤害,投诉旅行社、导游、旅游饭店、旅游景区、旅游船等旅游经营者、从业者。
2、法定途径
属地投诉(向签订合同的旅游企业所在地或事件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投诉)、行政调解、仲裁。
3、主要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及与旅游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旅游投诉处理办法》《旅行社条例》及实施细则、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》《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》《团队国内旅游合同》示范文本(GF-2010-2403)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《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》《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》(GBT14308-2010)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》(GBT17775-2003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、《西藏自治区旅行社接待服务细则》、《西藏自治区导游服务细则》、《西藏自治区星级饭店接待服务细则》、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细则》等。
(二)对旅游行业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旅游执法人员的投诉
1、具体投诉请求
旅游行业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旅游执法人员在旅游执法、旅游投诉调解等过程中有失公平、拖延时间、故意不作为等,或者造成相关人员、企业物质、精神损失或将相关人员致伤、致残、致死等。
2、法定途径
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、复查(复核、复审、复检)、国家赔偿、行政补偿。
3、主要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及与旅游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《公证程序规则》《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》《旅行社条例》及实施细则《团队国内旅游合同》示范文本(GF-2010-2403)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《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》《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》(GBT14308-2010)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》(GBT17775-2003)、《西藏自治区旅行社接待服务细则》、《西藏自治区导游服务细则》、《西藏自治区星级饭店接待服务细则》、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细则》等。
(三)不服旅游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、等级评定行为
1、具体投诉请求
不服旅游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、等级评定(见下表):
序号 |
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|
业务类别 |
1 |
旅行社、旅行社分社、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 |
旅游行业管理 |
2 |
旅行社、旅行社分社、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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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|
|
4 |
导游人员资格证书、导游证和领队的申领、吊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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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旅游饭店星级评定、变更、注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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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旅游景区星级评定、变更、注销 |
2、法定途径
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。
3、主要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及与旅游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》《旅行社条例》及实施细则、《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》、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、《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》《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》(GBT14308-2010)、《西藏自治区旅行社接待服务细则》、《西藏自治区导游服务细则》、《西藏自治区星级饭店接待服务细则》、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细则》等。
(四)要求旅游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
1、具体投诉请求
要求旅游部门作出以下行政确认行为(见下表)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