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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举办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市场主体培训班的通知

    发布日期: 2017-10-19 阅读

     各旅行社、星级宾馆(饭店)、A级景区(点):

   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,全面加强我区旅游企业对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市场主体的把握能力,我委年初针对各市地旅游行政管理人员进行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培训基础之上,拟于10月31日-11月3日再次对全区旅游企业进行培训。现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培训对象

    全区旅行社、全区4星级以上酒店、全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。

    二、培训时间

    10月31日—11月3日(暂定)。其中, 31日报到,3日返程。

    三、培训地点

    西藏大厦主会议室

    四、培训内容

    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、旅游与环境保护、国家安全法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。

    五、主办、承办和协办

    主办: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

    承办:政策法规处、旅游培训中心

    协办:监管处、  产业处,  各市地旅发委

    承办、协办单位要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按照各自任务分工明确责任,强化措施,切实抓好此次培训,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。

    (一)政策法规处、培训中心衔接各方面开展好培训的各项工作,主要拟定培训工作方案、邀请培训师资力量、安排培训地点、食宿、经费支出等相关工作;

    (二)由产业处负责通知4A级景区(点);

    (三)由监管处负责通知各旅行社、4星级酒店;

    (四)各市地旅发委协助承办单位。

    六、其他事项

    (一)请于1025日下午17:00前将参训人员名单传真或电话形式报区旅游培训中心。

    (二)各市地4A级以上景区、4星级以上酒店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自理,培训期间食宿费由我办承担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   联系人:索朗卓嘎0891-6825587  13989917476   

    朱小兰  0891-6834435  15889098114

              

     

   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 

                  2017年10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