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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举办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市场主体培训班的通知
发布日期: 2017-10-19 阅读 次
各旅行社、星级宾馆(饭店)、A级景区(点):
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,全面加强我区旅游企业对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市场主体的把握能力,我委年初针对各市地旅游行政管理人员进行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培训基础之上,拟于10月31日-11月3日再次对全区旅游企业进行培训。现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对象
全区旅行社、全区4星级以上酒店、全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。
二、培训时间
10月31日—11月3日(暂定)。其中, 31日报到,3日返程。
三、培训地点
西藏大厦主会议室
四、培训内容
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、旅游与环境保护、国家安全法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。
五、主办、承办和协办
主办: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
承办:政策法规处、旅游培训中心
协办:监管处、 产业处, 各市地旅发委
承办、协办单位要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按照各自任务分工明确责任,强化措施,切实抓好此次培训,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。
(一)政策法规处、培训中心衔接各方面开展好培训的各项工作,主要拟定培训工作方案、邀请培训师资力量、安排培训地点、食宿、经费支出等相关工作;
(二)由产业处负责通知4A级景区(点);
(三)由监管处负责通知各旅行社、4星级酒店;
(四)各市地旅发委协助承办单位。
六、其他事项
(一)请于10月25日下午17:00前将参训人员名单传真或电话形式报区旅游培训中心。
(二)各市地4A级以上景区、4星级以上酒店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自理,培训期间食宿费由我办承担。
联系人:索朗卓嘎0891-6825587 13989917476
朱小兰 0891-6834435 15889098114
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
2017年10月18日